
1. 前言
1.1 除非和客戶另行達成書面一致,或中國法律、法規有強制性規定,任何華碧公司(下簡稱為:本公司,除非有特別說明)或其代理機構與委托方(以下稱“客戶”)均應遵循以下服務條款。
1.2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戶相反意見的書面明確要求,尤其是在服務范圍、報告遞交或鑒定結果方面,客戶特此委托授權本公司傳遞檢測的結果報告給客戶委托的第三方是不可撤銷的,否則應根據情況慎重起見,本公司將遵從環境,交易習慣或慣例實踐。
1.3 本公司將依據客戶提出的具體服務要求提供檢測服務。
2. 本公司對所提供的服務的申明
2.1 本公司所提供的技術方案和檢測服務,主要以下列經本公司核實的客戶的具體書面服務請求為依據:
2.1.1 客戶在本公司的試驗委托單中填寫的具體委托事項;
2.1.2 相關的交易習慣和管理,以及結合本公司再結合客戶具體服務請求,同時考慮技術方法的可行性與儀器設備完好性等方面后作出合適的選擇;
2.1.3 檢測報告中信息來源的主要依據是確定的檢測結果和客戶所明確要求或認可的具體測試程序,或者基于技術與行業標準、交易習慣、國際公約以及慣例所做出的專業性評估。
2.2 檢測報告中的鑒定結果和結論只對報告所涉及到的已測樣品負責。
2.3 檢測報告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無效。
2.4 本公司享有就為客戶所提供的檢測服務中所涉及的所有檢測數據與圖片的所有權。
2.5 檢測報告的結果或結論由本公司簽發,其真實地反映客戶在委托單中明示的數據以及參數,對報告發出后收到的任何事實或環境以外的說明或替換參數的要求不負有義務。
2.6 本公司可以將部分或全部檢測項目委托給代理人或其他分包商為客戶提供服務,但需在委托單上注明并在檢測報告中標注“檢測數據是由華碧認可的分包實驗室提供”的說明,客戶就此行為同意本公司披露所有必要信息給本公司的受托人或分包商。
2.7 如果按照客戶要求,本公司需見證第三方介入,客戶須同意認可本公司的責任就是在第三方介入的當時在場,并轉發結果以及確認事實。
2.8 客戶承認本公司提供服務,既不代替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也不豁免他們的任何義務,免除承擔他們的任何責任。
3. 客戶的義務 客戶應該
3.1 在委托單中提供足夠充分的信息、說明和單據。
3.2 確保所有必要的測試均在保證人員人身安全的工作環境下進行,包括在履行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場所和設施,如有必要,在這方面,需要采納本公司的建議。
3.3 為本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檢測服務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和幫助,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方式消除相關障礙。
3.4 提前通知本公司樣品檢測中已知或潛在的危險(包括但不限于:測試樣品是否有輻射、有毒、有害或還有爆炸性的元素或材料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
3.5 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加蓋報告專用章后有效,未經本公司許可,客戶不得部分復制本公司提供的報告。
3.6 本公司在發出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含十五日)未收到任何反饋,則默認為客戶驗收此次的檢測報告。
3.7 充分行使其在與第三方的有關銷售和其他合同中以及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4. 費用和付款
4.1 本公司與客戶在下訂單時或合同的談判時所產生的并且沒有包含在合同內的費用應由客戶承擔,同時客戶應承擔檢測所有相關的費用和稅金。
4.2 檢測服務的費用以本公司收到客戶確認的委托單上的金額或實際發生的委托量為計費依據,若無特殊情況,本公司給客戶的報價單中所涉及的費用金額均為含稅價,幣種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4.3 客戶若對檢測服務有加急需要,須向本公司支付加急費用(檢測費用的50%—100%),具體要求另計。
4.4 本公司在收到客戶的委托單和樣品后開始進行具體委托項目。
4.5 除非雙方達成書面一致,客戶付款期限是收到本公司相關發票后的30 天內,否則應按欠款金額每日的千分之三承擔違約金,如果超過30天后,應按照每日百分之一承擔違約金。
4.6 所有檢測服務所使用的樣品,本公司將會保留不超過3 個月或其他許可的較短時間內,然后返還給客戶或其它的公司。如果客戶拒絕接受,本公司有權選擇自行處置這些樣品且不承擔任何責任,涉及的處理費用等由客戶承擔;如果客戶要求保留樣品,3 個月期滿后相關的存儲費用、保管費用及運輸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4.7 客戶應及時、足額支付全部檢測費用。
4.8 本公司為收回檢測服務的費用有權對客戶采取法律行為,相關的律師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4.9 如果本公司在處理欠款過程中還有其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訴訟費用),均應由客戶承擔。
4.10 如果客戶在委托本公司進行檢測服務后,本公司在進行檢測中,客戶要求終止相關服務,本公司有權選擇下列兩種條款中的任何一條,要求客戶承擔:
4.10.1 交納全部檢測費用;
4.10.2 按照約定費用和實際已經發生的檢測服務產生的相應費用。
5. 暫停或終止服務
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5.1 客戶違反履行相關的義務,并在本公司書面明確提出后10 天內仍拒絕履行或履行不完整。
5.2 客戶延遲付款,面臨破產或其他重大的行為以至無可能繼續履行與本公司的合同義務。
若因以上原因導致本公司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的,本公司同樣可以選擇
4.10.1 或者4.10.2 任何一種條款要求客戶承擔付款義務。
6. 責任和賠償
6.1 賠償責任限制
6.1.1 在檢測服務過程中,因檢測預算或技術條件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導致暫停或終止檢測,無法得出鑒定結果或結論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6.1.2 本公司,或其雇員、代理人和分包商不為任何因素所給出信息,造成客戶理解的不清晰、不完整或產生誤解等所造成的后果負責。
6.1.3 非因本公司的責任和可控制因素引發的責任,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6.1.4 本公司給予的任何賠償均不得超過該次檢測服務收費的10 倍。
6.1.5 本公司將不對客戶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損失、利潤、商業虧損、機會的損失、產品收回的成本等)進行賠償。
6.2 如發生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客戶損失,客戶應盡快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或行為減少損失、避免損失擴大,并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7. 其他
7.1 如果本約定中的任何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7.2 在客戶與本公司建立合作之日起2 年內,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的鼓勵、引誘任何本公司的員工離開本公司,除非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客戶承擔。
7.3 未經本公司書面授權許可,客戶不得對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的鑒定結果與結論進行變更、修改和部分復制。
7.4 未經本公司書面授權許可,不得以廣告或其他盈利性為目的利用本公司名稱或商標。
7.5 本服務條款可能會被譯成其他語言,不論譯成哪種語言,都以中文版本為準。
8. 適用的法律,管轄以及爭端解決
除非另有明確協議,本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理解和履行本約定而引發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并按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