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3日,江蘇省司法廳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文,就完善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提出意見,明確了全省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相關職責、工作目標和要求。
按照文件,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以及重大事件聯動處置、培訓資源共享等工作機制。省法院和省司法廳有關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將逐步實現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獎懲、能力評估、鑒定人出庭、鑒定文書、鑒定意見采信情況等數據自動交換。
在保障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方面,文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設置鑒定人席,提供安全通道,依法保護司法鑒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對于案件敏感、復雜,可能危及司法鑒定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或司法行政部門的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對出庭作證的司法鑒定人及近親屬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鑒定人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由人民法院代收,并按照約定與司法鑒定機構結算或直接交給出庭的司法鑒定人。有關標準參照省級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誤工補貼按*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文件還將以專家輔助人身份出庭的司法鑒定人在法庭的活動納入監督范圍,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庭審表現情況通報司法行政部門。
為加強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管,文件規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和審判工作中發現司法鑒定機構存在違規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鑒定、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人民法院可暫委托。司法行政部門作出停業三個月至一年處罰的,人民法院根據司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停止委托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撤銷登記,移出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記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